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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最新關于修訂《注冊稅務師后續教育培訓暫行辦法》的說明
2012/1/20 下午 06:09:42    
 
     關於修訂《註冊稅務師後續教育培訓暫行辦法》的說明
     2001年9月6日中國稅務諮詢協會下發了《註冊稅務師後續教育培訓暫行辦法》。執行四年來,各地認真組織實施,取得了顯著效果,總的看《暫行辦法》基本符合實際,是可行的。但隨著協會名稱的變更和形勢的發展變化,需要做一些必要的補充和完善。在充分徵求了國家稅務總局各方面的意見後,又召開了座談會,聽取了部分省、市稅協領導和所長的意見。現對原辦法幾處主要修改說明如下:
       一、由於協會已更名,凡原辦法中的“中國稅務諮詢協會”,一律改為“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
       二、將《註冊稅務師後續教育培訓暫行辦法》改為《註冊稅務師後續教育管理辦法》,即去掉“培訓”、“暫行”四字,加入“管理”二字。
       三、鑒於國家稅務總局已經明確,要“積極發展代理業務,規範涉稅鑒證類業務,拓展稅務師事務所的發展空間。”因此,將原辦法第二條的“註冊稅務師是依法接受委託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專業技術人員”,修改為“註冊稅務師是依法接受委託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鑒證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為了使後續教育培訓擺上重要議程,真正把它作為執業基礎,將原辦法第二條的“註冊稅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專業素質”和第三條合併,作為修訂辦法的第二條,改為“註冊稅務師必須具備較高的執業水準和專業勝任能力,後續教育應當貫穿于註冊稅務師的整個執業生涯”。
       五、為了加強組織領導,保證註冊稅務師後續教育培訓工作的有序開展,做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特增寫一條即第四條:為加強後續教育培訓工作,要建立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地方協會和稅務師事務所三個層次的教育培訓制度。
       六、根據中稅協第三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新修訂的協會章程,將“地區協會”一律改為“地方協會”。
       七、在第十九條中增寫了設置教育培訓委員會,並具體規定了職責和任務。
       八、在第二十條中增寫了後續教育的實施與檢查的內容。
       九、在第二十二條中增寫了稅務師事務所其他從事涉稅服務與涉稅鑒證的從業人員,應參照對註冊稅務師的要求,積極參加後續教育培訓的內容。
       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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