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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122號
2009/11/24 上午 10:08:1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現將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範圍明確如下:
       一、非營利組織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
       (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
       (四)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從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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