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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大陸註冊稅務師會員入會登記管理辦法 |
2010/12/9 下午 12:1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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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會員入會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會員的管理,促進註冊稅務師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稅協為全國註冊稅務師行業的自律管理組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為地方註冊稅務師行業的自律管理組織。地方協會具體辦理會員入會登記管理事宜。
第三條 中稅協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經國家稅務總局批准成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均應當加入中稅協(同時加入所在地方協會),成為中稅協的團體會員。凡取得註冊稅務師資格證書並在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進行註冊登記或備案登記的人員,均應當加入中稅協(同時加入所在地方協會),成為中稅協個人會員。個人會員分為執業會員和非執業會員。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在取得設立稅務師事務所批復或辦理備案登記後一個月內向地方協會提出申請,填寫中稅協團體會員申請表及中稅協執業會員申請表或中稅協非執業會員申請表(見附件1、附件2、附件3),經地方協會審查同意後,其中團體會員經地方協會初審後,報中稅協審批,並下達批復檔;個人會員授權地方協會審批,報中稅協備案。
第五條 會員入會申請經審批後,由地方協會核發中稅協統一制發的會員證。
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研討、經驗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動;
(三)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四)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優先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資料和資訊,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六)要求退出本會時提出書面申請。
第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積極參加本會活動,關心支援本會工作,經常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遵守職業道德,維護本會聲譽;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承辦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和依據章程應盡的其他義務。
第八條 中稅協及地方協會對會員每年進行一次年度檢查,其內容為:
1、遵守協會章程情況;
2、執業情況;
3、會費交納情況;
4、接受後續教育情況;
5、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
第九條 會員退會應向地方協會提出申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期進行年檢或一年以上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條 個人會員跨省調動工作,應先到原所在地方協會辦理會員資格轉出手續,然後到調入地地方協會辦理會員資格轉入手續。
第十一條 非執業會員轉為執業會員,或執業會員轉為非執業會員,應按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註冊稅務師實行備案管理的通知》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執業會員或非執業會員。
第十二條 地方協會於次年一月底前,填寫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會員情況統計表及新增執業會員名冊(見附件4、附件5),將本地區會員增減變動情況上報中稅協。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稅協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實施。
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
20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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