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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2017/10/27 下午 06:36:0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有關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購入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持有至到期,不屬於《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4點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
       三、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准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發放貸款後,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四、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五、納稅人2016年1-4月份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2016年5-12月份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
       六、《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所稱“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准”、“商務部授權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批准”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的試點納稅人(含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包括經上述部門備案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
       七、《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三)項第10點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扣除拆遷補償費用時,應提供拆遷協定、拆遷雙方支付和取得拆遷補償費用憑證等能夠證明拆遷補償費用真實性的材料。
       八、房地產開發企業(包括多個房地產開發企業組成的聯合體)受讓土地向政府部門支付土地價款後,設立專案公司對該受讓土地進行開發,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由專案公司按規定扣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專案公司、政府部門三方簽訂變更協議或補充合同,將土地受讓人變更為專案公司;
       (二)政府部門出讓土地的用途、規劃等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簽署變更協定或補充合同時,土地價款總額不變;
       (三)專案公司的全部股權由受讓土地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有。
       九、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賓館、旅館、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經營性住宿場所提供會議場地及配套服務的活動,按照“會議展覽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一、納稅人在遊覽場所經營索道、擺渡車、電瓶車、遊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體育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二、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研發和技術服務、資訊技術服務、鑒證諮詢服務,以及銷售技術、著作權等無形資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非企業性單位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二十六)項中的“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可以參照上述規定,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三、一般納稅人提供教育輔助服務,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十四、納稅人提供武裝守護押運服務,按照“安全保護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五、物業服務企業為業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六、納稅人將建築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並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築服務”繳納增值稅。
       十七、自2017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或者融資租賃企業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專案子公司購買並以融資租賃方式出租的國內生產企業生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應按規定繳納增值稅,不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或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規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但購買方或者承租方為按實物徵收增值稅的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企業的除外。
       2017年1月1日前簽訂的海洋工程結構物銷售合同或者融資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前,可繼續按現行相關出口退稅政策執行。
       十八、本通知除第十七條規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征的應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稅,可抵減納稅人以後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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