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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2017/10/27 下午 06:37:55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
     財稅〔2016〕1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車減按7.5%的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復按10%的法定稅率徵收車輛購置稅。
       二、本通知所稱乘用車,是指在設計和技術特性上主要用於載運乘客及其隨身行李和(或)臨時物品、含駕駛員座位在內最多不超過9個座位的汽車。具體包括:
       (一)國產轎車:“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以下簡稱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車輛型號的第一位數字,下同)為“7”,“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二)國產專用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5”,“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額定載品質(kg)”項小於額定載客人數和65kg的乘積。
       (三)其他國產乘用車:合格證中“車輛型號”項的車輛類型代號為“6”,“排量和功率(ml/kw)”項中排量不超過1600ml,“額定載客(人)”項不超過9人。
       (四)進口乘用車。參照國產同類車型技術參數認定。
       三、乘用車購置日期按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或《海關關稅專用繳款書》等有效憑證的開具日期確定。
       四、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政策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的公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告2014年第53號)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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