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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
2017/10/27 下午 06:4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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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超豪華小汽車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4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超豪華小汽車加征消費稅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6〕129號)規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對超豪華小汽車在零售環節加征10%的消費稅。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從事超豪華小汽車零售的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未辦理消費稅稅種登記的,應按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及時辦理稅種登記。
二、2016年12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超豪華小汽車,應按月填報《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見附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消費稅。
三、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交付實物的超豪華小汽車,納稅人自2016年12月1日(含)起5個工作日內,應持已簽訂的汽車銷售合同原件及影本到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對合同原件和影本內容核對無誤後,影本留存,原件退回納稅人。
對2016年11月30日(含)之前已簽訂汽車銷售合同但未備案以及未按規定時限備案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四、備案的汽車銷售合同中的“購車人、廠牌型號”等內容,應與納稅人交付實物時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中的“購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廠牌型號”欄目內容對應一致。不一致的,應當繳納零售環節消費稅。
五、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附件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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