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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2017/10/27 下午 06:59:17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6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化妝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3號),現將高檔化妝品消費稅徵收管理事項公告如下:
       一、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2《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填寫說明中“化妝品”相關內容,調整後的表式及填寫說明見附件。
       二、自2016年10月1日起,高檔化妝品消費稅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以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妝品為原料繼續生產高檔化妝品,准予從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的高檔化妝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三、納稅人外購、進口和委託加工收回已稅化妝品用於生產高檔化妝品的,其取得2016年10月1日前開具的抵扣憑證,應於2016年11月30日前按原化妝品消費稅稅率計提待抵扣消費稅,逾期不得計提。
       四、納稅人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徵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設立高檔化妝品消費稅抵扣稅款台賬。
       五、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消費稅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2號)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其他應稅消費品消費稅納稅申報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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