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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 |
2017/12/21 下午 03:4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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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9號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原油和鐵礦石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5號),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開展的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暫免徵收增值稅。現將有關增值稅管理問題公告如下:
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開展的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以下簡稱“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是指參與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境內機構、境外機構,通過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原油貨物為期貨實物交割標的物,開展的原油期貨實物交割業務。
二、境內機構包括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的會員單位(含期貨公司會員和非期貨公司會員),以及通過會員單位在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開展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境內客戶;
境外機構包括在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開展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境外經紀機構和境外參與者。
三、對境內機構的增值稅管理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境內機構均應註冊登記為增值稅納稅人。
(二)境內機構應在首次申報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免稅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從事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書面說明,辦理免稅備案。
(三)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賣方為境內機構時,應向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境內賣方客戶應向賣方會員單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賣方會員單位應向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應向買方會員單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買方會員單位應向境內或境外買方客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開票金額均為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保稅交割結算單上注明的保稅交割結算金額。
(四)境內機構應將免稅業務對應的保稅交割結算單及開具和收取的發票、收付款憑證以及保稅標準倉單清單等資料按月整理成冊,留存備查。
四、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的賣方為境外機構時,賣方會員單位應向賣方索取相應的收款憑證,並以此作為免稅依據。
五、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的增值稅管理規定,參照本公告第三條對境內機構的增值稅管理規定執行。
六、上海期貨交易所與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其他期貨品種的保稅交割業務,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其增值稅管理參照本公告執行。
七、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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