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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
2009/3/26 上午 03:51:38    
 
     
     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經審四字第09500392730號函
    
     一、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受理國外投資申報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 我國國民或公司從事國外投資者(以下簡稱投資人),其國外投資之申報,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 本要點所稱國外投資,係指投資人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 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 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 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四、 國外投資,其出資種類包括︰
     (一)、 外匯。
     (二)、 機器設備、零配件。
     (三)、 原料、半成品或成品。
     (四)、 專門技術或智慧財產權。
     (五)、 國外投資所得之淨利或其他收益。
     (六)、 國外技術合作所得之報酬金或其他收益。
     (七)、 有價證券。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投資之財產。
    
     五、 投資人從事國外投資者,得於投資實行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報:
     (一)、 國外投資申報表。
     (二)、 國外投資之實行證明文件。
     (三)、 投資事業設立或變更登記證明文件。
    
     六、 國外投資已開始實行,投資人因故中止或轉讓其出資者,投資人得於異動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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