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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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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廠商對外投資申請代訓外國員工審查作業須知 |
2009/3/28 上午 03:2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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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受理單位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
電話︰(○二)三三四三五七○○
電傳︰(○二)二三九六四七四八
貳、 申請代訓應具備之條件及手續
一、 申請之條件
(一)、 須經投審會核准或備查之對外投資事業。
(二)、 須有實行投資之事實。
(三)、 受訓人員須?對外投資事業長期雇用之業務主管、管理人員、領班或技術員工。
(四)、 申請須檢附之文件︰
1、 申請書。
2、 訓練計畫書。
3、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或備查之對外投資函影本。
4、 國內廠商組織系統圖(註明員工總人數及各部門人數、職稱及人數)。
5、 對外投資事業組織系統圖(註明員工總人數及各部門人數、職稱及人數)。
6、 同意負擔被遣返者之機票費等之切結書。
7、 其他必要文件(投審會視情況另行通知)。
述文件須備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前述「訓練計畫」應列明每一訓練職類或班次之訓練目標(包括受訓人員應習得之技能)、訓練實施方式、訓練人數、訓練期限、訓練課程(包括科目及時數)、訓練時間配置及進度、訓練場所、訓練設備、經費概算與負擔(包括受訓人員在華訓練期間之訓練費、生活費、平安保險費、返往旅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 審核之原則
國內廠商因對外投資其訓練人數及期限,依國內廠商及對外投資事業之規模、業別、工作性質、技能程度及種子訓練原則等因素,綜合考量核定,訓練期限以不超過六個月為原則,並配合建廠進度實施。
三、 審核之程序
參、 核准代訓後之報備
一、 檢具代訓之員工名冊及訓練計畫等報投審會核備。
代訓廠商應於受訓人員抵華與離華後七日內,製作受訓人員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歷、國籍、護照號碼、簽證種類、護照效期、服務單位、職稱、抵(離)華日期、開(結)訓日期及在華居所等之名冊,分別報經濟部及勞工委員會及訓練所在地警察局備查。
二、 保證金繳交之報備
保證金之繳交,應指定專屬帳號存入,其繳交數額計算如下︰
經核定代訓期間三個月以內者,每人為一個月基本工資額。
經核定代訓期間四個月至六個月者,每人為二個月基本工資額。
三、 代訓員工入境與訓練完畢後之報備
代訓對外投資事業之員工,抵華受訓或代訓完畢離華均應檢具名冊及搭機(離台)證明報請投審會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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