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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台灣)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送件須知
2009/3/28 上午 03:59:16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修正
    
     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idno=0515
    
     一、 本須知所稱商務活動,係指下列各款:
     (一)、 商務訪問(139)。
     (二)、 商務考察(140)。
     (三)、 商務會議(141)。
     (四)、 演講(142)。
     (五)、 商務研習、受訓(143)。
     (六)、 履約服務活動(144)。
     (七)、 參加商展(145)。
     (八)、 參觀商展(146)。
    
     二、 適用對象:應邀請單位所邀請之大陸地區人民
     (一)、 企業負責人或經理人。
     (二)、 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
     (三)、 上述人員因商務活動需要,得同時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
    
     三、 邀請單位資格:
     (一)、 本國企業、僑外投資事業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公司資本額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本國企業、新設僑外投資事業。
    
     (二)、 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年度營業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或營運資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新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
    
     (三)、 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採購實績達一百萬美元以上者。但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不受採購實績限制。
     (四)、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自由港區事業。
    
     四、 邀請單位邀請人數之限制:
     (一)、 邀請單位為年度營業額不逾新臺幣三千萬元之本國企業、新設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十五人次。
     (二)、 邀請單位為僑外投資事業、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外國公司在臺辦事處或年度營業額達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上之本國企業者,其每年邀請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次。
     (三)、 陪同來臺之配偶或直系親屬,不計入上述人次之數額。
     (四)、 邀請單位每年邀請人數,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特殊需要者,得不受人數之限制。
    
     五、 應備文件:(申請資料正本一份,影本二份)
     (一)、 入出境許可證申請書,並附最近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二)、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
     (三)、 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
     (四)、 邀請函或商務活動相關證明文件。
     (五)、 保證書。
     (六)、 邀請單位最近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外國公司認許(認許事項變更)表或外國公司指派代表人報備(報備事項 變更)表影本。
     (七)、 邀請單位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或採購實績證明文件影本。但邀請單位為新設企業或金融服務業在臺辦事處者,得免付。
     (八)、 從事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應檢具該契約書影本。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證明文件。
     (十)、 證照費新臺幣四佰元及附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及住址(自取者免附)。
    
     六、 申請方式:應於預定行程一個月前提出申請。其申請方式如下:
     (一)、 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由邀請單位代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
     (二)、 申請人在第三地區者:以分開送件方式,由申請人親持入出境申請書、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其他證照或足資證明身分文件影本)、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並備具入出境申請書、來臺目的說明書及預定行程表之電子檔,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申請;邀請單位另檢具五、應備文件一式三份,代向本局申請。但該地區無駐外機構者,得由邀請單位代向本局申請。
    
     七、 停留期間及注意事項:
     (一)、 從事商務訪問、商務考察、商務會議、演講、參加商展及參觀商展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十四日。
     (二)、 從事商務研習或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履約活動者,其停留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三)、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來臺日期或行程如有變更,邀請單位應於申請人入境前或行程變更前檢具確認行程表,送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四)、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從事商務活動,應於入境後依流動人口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流動人口登記。
     (五)、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活動之原因消失者,應自原因消失之翌日起三日內出境,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入出境許可證;其眷屬亦同。
    
     八、 延期:
     (一)、 延期條件:因本身疾病、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情形者,主管機關得酌予延期。
     (二)、 延期停留:前項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酌予延期,期間不得逾一個月。
     (三)、 應備文件:
     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
     3、 居住地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
     4、 延期計畫書及行程表。
     5、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 延期費新臺幣二百元。
    
     (四)、 逕向入出境管理局或本局臺中、高雄、花蓮服務處櫃檯辦理。
    
     九、 申請處所及查詢電話:
     (一)、 入出境管理局:臺北市廣州街十五號(02)2388-9393
     (二)、 本局臺中服務處:臺中市南屯區干城街九十一號一樓(04)2254-2545
     (三)、 本局高雄服務處:高雄市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一樓(07)282-1400
     (四)、 本局花蓮服務處:花蓮市中山路三七一號七樓(038)338-077
    
     十、 入出境管理局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
     電子郵件信箱:boi@ms1.immigration.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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