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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類別> 政策法規(台灣)
 
大陸地區人民基于經濟考量申請在台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專業證明送件說明
2009/3/28 上午 04:15:23    
 
     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修正
    
     一、 法源依據
     (一)、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民國82年2月8日內政部(82)台內警字第8273459號令訂定發布、民國93年4月8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0930079965號令修正發布,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居留及定居案件申請手續及其他應檢附文件請依據內政部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專案許可長期居留或定居送件須知」辦理(http://www.immigration.gov.tw入出境管理局網站-申請事項-申請須知)。
    
     二、 申請資格
     (一)、 基於經濟考量,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且其研究開發之產業技術,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者,得申請居留(本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
     (二)、 基於經濟考量,在新興工業、關鍵技術、關鍵零組件及產品有專業技能,且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者,得申請居留(本辦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
     (三)、 基於經濟考量,在數位內容、影像顯示、光電、半導體、電子、資訊、通訊、工業自動化、材料應用、高級感測、生物技術、奈米科技、製藥、醫療器材、特用化學品、健康食品、資源開發與利用、能源節約等著有成績,且所學確為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者,得申請居留(本辦法第20條第1項第4款)。
     (四)、 大陸地區人民基於經濟之考量,經許可在台灣地區長期居留滿2年者,得申請定居。
    
     三、 基於經濟考量申請居留及定居專業證明文件
     (一)、 最高學歷證明。
     (二)、 邀約機構邀請函證明文件。
     (三)、 詳細且完整之經歷證明。
     (四)、 符合主管機關認為確有必要(如臺灣地區所亟需或短期內不易培育)之專業技術能力證明。
     (五)、 依據本辦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或第4款提出申請者,須出具能實際促進臺灣地區產業升級或在產業技術上有傑出成就或著有成績之證明文件(如專利、得獎、碩博士論文、近五年在CSI、EI、ISTP所列國際期刊與會議發表論文、學校教授或企業推薦函、、主持大型開發計畫、主持國際標準制定、於技術領導廠商擔任重要技術職位、於著名研究單位從事研究……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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